適用之法領域:民事
一、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是指負賠償責任的人,應以回復原狀(即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作為賠償的方法,例外才可以金錢賠償(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例如:甲駕車不慎與乙的汽車發生碰撞,並因而造成乙的汽車車燈毀損,甲應先將乙受損的車燈修復,回復汽車損害前的原狀,作為賠償方法。
二、在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如果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提起上訴、抗告或再審之訴等,原則上就不可以再提出。但如果是因為發生水災、震災、風災等天災,或因戰亂、重病、失去自由等,無法委任其他人處理,在原因消滅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
適用之法領域:行政
訴訟法針對遲誤不變期間而設的制度,且須是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導致遲誤不變期間。
例如:甲收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在上訴期間最後2天,甲所在地有颱風及土石流,導致甲未能於上訴期間內將上訴狀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院未停止上班),依照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甲可在災難排除後的20日內(回復原狀期間原則為1個月,但遲誤的不變期間少於1個月的,就按該不變期間相等日數),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又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也就是甲要同時為上訴的行為。如果法院准許的話,甲的上訴就沒有逾期。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當事人上訴、抗告、聲請再審或聲請再議,如果已逾法律規定的時間,但是因為自己完全沒有過失的話,就可以要求回復法律規定的期間,仍然可以提出。例如因天災道路中斷,或因氣候影響造成交通中斷等因素,致上訴期間已逾期者,如係因不可歸責於被告者,被告即可聲請回復原狀為未逾期,而仍可提起上訴。
本解釋內容僅供參考,不拘束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