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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適用之法領域:行政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營利事業總機構設於中華民國,須合併中華民國境內、外營利事業所得,政府會進行課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的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反之,如果營利事業總機構不設於中華民國,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也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3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