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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所謂的電磁紀錄,是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的方式所製成,而可以供電腦處理的紀錄(刑法第10條第6款)。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規定於刑法第359條,是指無正當理由且故意刪除電磁紀錄,並因而導致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