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之法領域:行政
通常是指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即某人行為的結果,導致其他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影響,這個其他人是該行為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若其他人所受影響只是經濟上、情感上或事實上的,則這些人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並非通常意義上所稱的利害關係人。
例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
適用之法領域:民事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本解釋內容僅供參考,不拘束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