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解釋一: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例如:A唆使B去殺人,A就是教唆犯。
解釋二:指唆使原本沒有要從事犯罪的人,讓他產生犯罪意思而實施犯罪行為。刑法在第29條規定了教唆犯的定義:「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教唆犯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一)教唆行為(二)使被教唆者產生違反特定犯罪意思(三)被教唆者開始實行犯罪行為(四)被教唆者產生犯意及實行犯罪行為,與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有因果關係(五)教唆者有教唆故意。
例如甲教唆乙打斷丙的腿,但後來乙只基於傷害故意去傷害丙,沒有要打斷丙的腿的意思,乙實施的傷害行為是因為甲唆使重傷害行為而挑起,甲屬於教唆犯,然而,重傷害與傷害同樣是侵害身體法益,重傷害的事實重於傷害事實,甲應成立普通傷害罪的教唆犯。
本解釋內容僅供參考,不拘束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