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例如甲因公然侮辱乙經判決有罪確定,法院得宣告緩刑,並命甲向乙道歉後,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若甲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未再犯罪則該刑之宣告就會失效。
本解釋內容僅供參考,不拘束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