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一造辯論
對該解釋提建議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除了可以不經言詞辯論而作出判決的案件之外,在刑事一、二審法院,案件原則上均是採言詞辯論方式進行審理,也就是法院會通知或傳喚雙方當事人,在指定的審理期日到法院進行審判、辯論,並於辯論終結後擇期宣判。但刑事訴訟法規定,在下列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作出一造辯論判決(或稱一造缺席判決):(一)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的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的情形者;(二)被告到庭後拒絕陳述或沒有經過審判長許可就自行離開法庭者;(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四)經上訴二審的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另外,第三審法院雖然是法律審,原則上不行言詞辯論程序,但如果法院認為有言詞辯論的必要,也可以開庭辯論,如果被告或自訴人於審判期日沒有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法院應於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的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這也是屬於一造辯論判決。

一造辯論
對該解釋提建議
適用之法領域:民事
訴訟程序原則上是由雙方均到法院進行辯論,法院會通知雙方在指定期日到法院進行辯論,並於辯論終結後定期宣判。如果當事人的一方在收到法院的通知書或傳票後,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法院開庭,到場的一方可聲請單方辯論而為判決,以避免當事人藉故拖延訴訟。


本解釋內容僅供參考,不拘束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