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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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之法領域:民事
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郵局寄送時,以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郵局,以作為證據之用,稱為存證信函。關於存證信函格式、使用說明、申請書之檔案下載,請參考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load/index.jsp?ID=220301

存證信函
對該解釋提建議
適用之法領域:行政
係透過郵局以掛號方式所寄發,且會有一份相同內容的副本留存在郵局,這種信函稱為存證信函。主要可以用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寄件人可以用它來表明自己的立場,達到意思通知或意思表示的效果,進而保存相關證據。
例如:甲欠乙5千元,甲賴帳避不見面,這時乙可以到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紙,或到郵局網站下載一式三份信函格式,寫下相關事由和個人的「意思主張」,第1張由乙保存,第2張由郵局保存,第3張則寄給甲,如有證據(如本票、支票或其他匯款證明)可以一併附上,日後進行訴訟,可以做為證據之用。

存證信函
對該解釋提建議
適用之法領域:家事
指透過郵局發信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函件,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在郵局,預備作為證據使用,稱為存證信函。寄件人只要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對方確實收到,對於寄件人來說,是保存證據的一種便利方法。例如,逆子甲不孝,揮霍祖產,更多次以持刀恐嚇、潑酸、放火的手段向爸爸要錢花用,爸爸心痛之餘,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表達在他死亡後,甲不可以繼承遺產。

本解釋內容僅供參考,不拘束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