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抽象危險犯
對該解釋提建議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指某種行為當然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性,而不以有事實上具體侵害法益的危險為必要的犯罪。這是由立法者依其生活之經驗大量觀察,認為某一類型行為對於特定法益帶有一般高度危險性,因此,行為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即可認定具有此等抽象危險,無待法官就具體案情而作認定。例如刑法第173條之放火罪之成立,行為人祇要故意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即可構成第173條之放火罪,因為行為人放火燒燬目前供人住居使用的住宅,就存在著可能燒死人之抽象危險,不管當時是否真的有人在住宅裡面,因此法官不需要就行為人放火的行為是否可能導致人員傷亡來作認定。

本解釋內容僅供參考,不拘束個案